教龄津贴,近些年来网络上早已对此议论纷纷。焦点所在,就是在教师工资单上有这么一个项目,但是太过微薄,形同虚设。
1985年,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布了《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》。对教龄津贴标准规定为: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,每月3元;满10年不满15年的,每月5元;满15年不满20年的,每月7元;满20年以上的,每月10元。
上世纪80年代,大多数教师工资是百元左右。对于中年教师来说,教龄津贴能够占到教师工资比例的十分之一。这样的比例很合适,再考虑当时的物价因素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,教龄津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师职业的尊重,对于提高教师收入水平、激发教师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所起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。
30多年过去了,物价和收入水平都在变动,教龄津贴数额却一直是固定的,从当初占教师工资的十分之一,到现在变成占上千分之一。
为此,近些年的各级两会上也有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们多次提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提高教龄津贴,网络上也有一致的呼声。
笔者建议,国家将教龄津贴调整政策纳入工作日程,不采取固定数额的方式,而是依据社会整体物价水平或教师基本工资的数额,建立一个按比例协调联动的办法,规定一个合适的百分比。例如: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,每月的教龄津贴发放标准为其本人基本工资的3%;满10年不满15年的,为5%;满15年不满20年的,为7%;满20年以上的,为10%。
这里要特别说一下长期在农村从教、尤其是从教30年以上教师的教龄津贴问题——这是针对这个群体应有的物质激励措施。笔者建议,在调整的基础上,针对这部分教师,要双管齐下:
一方面,在发放荣誉证书时,应该有一次性奖金。数额标准可以多种多样。可以采取国务院确定具体数额,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区分地域,按一定比例分担的方式,或者是中央财政单独发放,或者是省级财政在中央财政发放数额的基础上再视财力增加的方式。
另一方面,可以对这些教师的教龄津贴,在上述四个档次的基础上,对在农村从教的,按教龄津贴的上一个档次执行。同时,再增加一个档次——在农村从教满25年以上的,教龄津贴为本人基本工资数的15%。
笔者认为,采取这样的方式,可以基本上解决教龄津贴长期微薄的问题,也能够切实提高农村长期从教教师的待遇。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调查研究,尽早出台相关政策措施,让教师们心情更顺畅,工作更有干劲儿。
(作者为基层教师)
来源:中国青年报
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规定
一、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
中等专业学校、教师进修学校、技工学校、普通中学、职业中学,农业中学、工读学校、盲聋哑学校、小学、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,均可实行教龄津贴。
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,因工作需要,经领导批准,调离教师工作岗位,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,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,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,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。
二、教龄津贴标准
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,每月三元;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,每月五元;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,每月七元;满二十年以上的,每月十元。
三、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
教龄计算办法:
1.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、智、体、美教育的工作年限,计算为教龄。
2.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,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。
3.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,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4.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,现已平反纠正,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,其间断的时间,可心计算为教龄。
5.在历次政治运动中,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,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,可计算为教龄。
6.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。
四、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,教龄津贴即行取消
五、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,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。
六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局)可根据上述规定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订实施细则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,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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